陈永俊律师亲办案例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关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来源:陈永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量:1035

郑州陈**律师:关于被告人 张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

审判长、陪审员: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庭审情况,综合现有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针对对本案事实

1、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对其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被告人在发生事故时,积极采取了刹车、调整行驶方向等措施以避免事故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被告人在交警六大队的询问笔录中称“……我看见一辆黑色轿车从祭城路由东向西行驶速度很快,我怕撞车,我就先踩了下刹车,我又看对方车没有减速,我就想躲开他,就沿黄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结果对方的车速太快了,对方的车就撞到我车的右后侧。”

受害人崔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被询问“你们两车什么部位相撞了”答“我的车头部撞到了对方车右侧。”

被告人也当庭阐述了关于当时事故发生时撞车情况及相撞部位,并且从事故照片及崔某某供述证明可以认定受害人的车辆追尾了被告人驾驶的车辆。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受害人驾驶的比亚迪车辆,行驶速度过快,在穿过交叉路口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造成对被告人驾驶车辆的追尾情况,因此,被告人的闯红灯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人对当时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希望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时予以关注。

二、关于本案量刑意见

被告人由于疏忽大意,驾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给社会造成危害,给受害人家庭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

1、被告人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后,积极归案,并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作的笔录自始至终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

2、被告人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应当是真诚可信的。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已于2012年11月2日履行完毕),并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使该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此前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文)精神,应当从轻量刑。

5、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对所犯罪行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不止一次的表示自己的歉意和悔恨,今天在庭上再次表示真诚悔过。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被告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此致

郑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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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永俊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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